专利侵权应诉之现有技术抗辩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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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应诉之现有技术抗辩
作者:严忠泽
专利侵权应诉的基本策略是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仅是专利侵权抗辩中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现实背景下,应对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现有技术抗辩在某些情况下却是一种更为经济、高效的抗辩方式。
一、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徐某诉称被告A公司侵害其2012年5月申请的“一体式吸嘴杯子”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经技术比对,被控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但律师在与A公司人员交流中获知,被控产品在原告申请专利前就早已出现在市场,有可能早就有相似专利存在。律师经过检索,找到一篇由陈某1993年申请的“带吸管饮料杯”实用新型专利,比对结果,涉案专利技术已被在先专利完全公开,该案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由于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国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应对方式是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2、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的依据。
三、律师观点
1、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应注意的是,现有技术抗辩不是将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而是将被控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如果现有技术文献是在先专利,那么现有技术不仅仅限于在先专利权利要求,而是包括其专利说明书在内的所有公开的技术。因此,在比对时,是将被控产品与在先专利文献中所公开的所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2、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包括杯身和杯盖,其中,杯盖上设有通孔,通孔的下部密封连接有吸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盖上枢接有吸嘴,该吸嘴的根部设有密封块,吸嘴内部设有吸孔,且密封块和吸孔均与通孔的上部相配。所述密封块为球状。
陈某名为“带吸管饮料杯”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带吸管饮料杯,由杯、盖两分部组成,杯之顶部环唇位可供盖成紧密盖合,其特征在于:盖上有穴槽,穴槽一端成开口一端成封闭,封闭端有一较低弧凹位,其二壁有梢孔可供一梢结合吸管,弧凹位有一贯穿底部之贯穿孔,且贯穿孔有柱管可供一管插接。吸管本身有一贯穿孔,当吸管管成竖立时,贯穿孔与底贯穿孔啮对,当吸管成收折时,吸管贯穿孔系与弧凹位之贯穿孔成错开位置。
将陈某专利与被控产品进行比对,二者均由杯、盖两分部组成,杯与盖可紧密盖合,杯盖上有一凹槽,凹槽一端有一弧形凹穴,弧凹穴两壁有梢孔,弧凹穴有一贯穿底部的孔,贯穿孔有一柱状管可供一管插接;盖上有一吸嘴,吸嘴有一贯穿孔,吸嘴通过梢子梢接于盖的弧凹槽之弧凹槽穴内,当吸嘴成竖立时,其贯穿孔与弧凹穴底部贯穿孔对接,当吸嘴成收折时,吸嘴贯穿孔与弧凹穴底部贯穿孔相错开。盖上另设有一气孔,吸嘴上有一卡球,当吸嘴未成竖起之收折时,吸嘴上卡球可卡入该气孔。
二者比对差异在于被控产品(1)吸嘴根部设置密封块,密封块为球状(被控产品为半球状),而现有技术只提出是弧凹穴;(2)吸嘴是枢接于凹槽壁,而非现有技术的通过梢孔的梢接。
但此差异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同,原因在于(1)被控产品吸嘴根部为半球状,符合陈某专利中“弧凹形”特征;(2)如陈某专利说明书所述“贯穿孔成竖立姿态时,此贯穿孔与盖弧凹位贯穿孔对合,且二者间成紧密之接合,不会有气漏问题。当吸管成收折时,吸管贯穿孔为弧凹位贯穿孔成错开位置,吸管将贯穿孔堵死,饮料不会泄漏”,吸管贯穿孔部即为密封部,且密封部呈弧凹状,与弧凹穴相配合,弧凹穴亦是半球穴之上位概念;(3)关于梢孔与梢柱,涉案专利并未写明吸嘴与盖体的连接方式,而盖体与吸嘴的连接是可转动的,那么梢接与枢接均是实现转动的功能,且,梢接与枢接亦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因此,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陈某专利技术特征相同,陈某专利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被控产品因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不构成侵权。
四、结论
该案一审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被告败诉,二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技术的基础上,促成原被告和解,各自生产产品,互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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