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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著作权侵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美术作品侵权、音乐作品侵权、摄影作品侵权、文学作品侵权等等,而侵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著作权侵权不仅涉及企业,往往还会涉及个人,因而熟知哪些是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就愈加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据此,著作法上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公有领域作品等;3、作品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不包括思想、有限表达等。
首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由作者完成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自然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公有领域的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列举的“(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都是公有领域的作品,另外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比对时,应该先剔除被侵权作品中的公有领域部分之后再判断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
而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地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不一定要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准。
再次,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所谓作品的表达,是指作品可借以被感知的形式,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体现并能被复制的。不同类型的作品其表达方式不同,比如文学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达;音乐作品是指以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方式表达;美术作品是以绘画、书法、雕塑等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进行艺术表达;摄影作品,是以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形式表达。如果主张保护的作品只是属于思想范畴,则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因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023年2月6日